上海市青浦区逸夫小学章程
序言
学校创办于一九九六年九月,是上海市小班化试点学校之一,地处盈浦街道辖区。
在近20年的办学实践中,学校努力践行“为每个孩子奠定成功的起点”的教育理念,确立“规范、优质、特色”的发展目标,完善“学科相融,艺术见长”的课程计划,打造“以艺辅德、以艺促智、以艺健体”的艺术品牌,培育“诵读养性,润泽童心”的经典诵读特色,构建“以爱育爱,点亮童心”的校园文化,不断推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学校相继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、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、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、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校、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、青浦区新优质学校、青浦区教育科研先进集体、青浦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、青浦区绿色学校等荣誉称号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【制定目的与依据】
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落实教育改革发展纲要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【学校名称与地址】
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逸夫小学;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Yifu School;住所地址为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路230号。
第三条 【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】
学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学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第四条 【招生对象与规模】
学校面向区教育局划分的区域招生,招生对象为学区内的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第五条 【办学宗旨与使命】
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;坚持“为每个孩子奠定成功的起点”的办学理念,从“立德树人”的教育根本任务出发,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契机,努力创建规范、优质、特色的学校。
学校坚持“身心健康、品行优良、基础扎实、艺术见长”的学生培养目标,为学生的未来成长打下扎实的基础,促进学生在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等方面全面健康发展。
第六条 【学校发展目标】
学校致力于构建先进的办学理念,完善精良的办学设施,培育优秀的教师团队,打造鲜明的办学特色,培养现代的学生素养,努力使学校成为“精神文明的窗口学校”、“科学管理的示范学校”、“绿色质量的优质学校”、“艺术见长的特色学校”。
第七条 【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】
学校以学生成长为基点,以“爱心、童心”为基础,着力建设“爱心育人,点亮童心”为核心的学校文化。即:
爱心育人,倡导教师奉献爱心、传递爱心,使校园充满爱心;教师以爱的情感、爱的行为、爱的能力和爱的艺术启迪学生美好的心灵;始终把爱当作教育的生命,以爱心保护学生的个性,用心灵耕耘心灵,用情感播种情感,用人格塑造人格,努力构建学校“爱的文化”。
点亮童心:树立正确的儿童教育观,以儿童自然天性为起点,让儿童在校园中拥有一份游戏玩耍、一份好奇探究、一份遥想憧憬、一份专注执着和一份同伴同乐,点亮童心,让每一位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。
在办学过程中,始终把艺术教育作为办学特色,寻找艺术教育新的增长点,努力以艺术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用艺术教育打造学校的教育品牌。
同时,学校以“诵读养性,润泽童心”为重点课题,着力小学生经典诵读课程建设、实施与评价的实践研究,为处在黄金时期和人格养成关键时期的孩子们打下做人的底子,让学生终身受益,形成学校新的办学亮点。
校训:诚实 勤勉 责任
校风:自主 和谐 创新
教风:求实 求精 求新
学风:多看 多思 多问
第八条 【学校标识】
1、校徽:
整个校徽设计,从内容、形式以及色彩搭配上,充分体现学校所追求的师生互动共存,创建阳光气息和生命活力的育人环境,展示了学校尊重、关爱、发展、育人的核心精神。
2、校歌:
《乐土》:歌词:晨曦的微光,小鸟布谷;校舍里的身影,匆匆绿绿;书桌边的我们长大的幸福,舞动中的我们活泼自如;辛勤的园丁,播种的乐土;春秋的更迭,收获的归属。我们并肩同行。逸小每一片绿,逸小每一抹笑,桃李和春风,意气飞扬。逸小每一双手,逸小每一颗心,携手共续,沉甸甸厚望。
3、校刊:《满天星》
寓意着孩子们犹如无数玲珑细致、洁白无瑕的花儿在美丽温馨的校园内快乐幸福地开放着,他们是如此的清纯致远、温暖动人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九条 【校长负责制】
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【校长职权】
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,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(二)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,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(四)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校本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(五)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的拨款、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等,合理安排使用。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或辞退。
(七)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一条 【校务会议】
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,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,做到依法决策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。学校重大问题包括:
(一)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制订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;
(三)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;
(四)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;
(五)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;
(六)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;
(七)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;
(八)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;
(九)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;
(十)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;
(十一)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;
(十二)招生工作;
(十三)因公出国(境)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;
(十四)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十二条 【校务委员会】
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【党团组织】
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。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。
学校基层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,还须承担好下列任务:
(一)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协调、检查、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。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,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。
(二)对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期工作计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、政策、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,参与决策,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。
(三)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四条 【工会与教代会制度】
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十五条 【内部管理机构】
学校设置党支部、校长室、教导处、教科室、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六条 【教育教学管理】
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;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,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(五)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凸显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和学业检测方式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学生的学习基础素养及学科基础素养。
(六)加强教学常规管理,积极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机制,认真抓好备课、课堂教学、批改作业、课外辅导、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。
(七)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,全面落实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,认真做好 “三课两操两活动”工作,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,增强学生体质。同时组织好春季小运动会,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。
(八)抓好艺术教育,上好音乐、美术课,并利用校内外社团活动,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,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。
第十七条 【信息公开】
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公开信息坚持公平、公正、便民的原则,体现及时、准确、规范的要求,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,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:
1、学校基本情况,包括历史沿革、办学性质、办学地点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基本条件、机构职能、联系方式等;
2、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;
3、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;
4、学校招生的计划、范围、对象,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;
5、学校收费的类别、项目、标准、依据、范围、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;
6、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;
7、学校教职工招聘、职称评聘、职务晋升、评优的条件、程序、结果,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,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;
8、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、基本建设与维修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;
9、学校经费收支情况,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;
10、学生用餐、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,自然灾害、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;
11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。
第十八条 【校内维权】
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,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第十九条 【管理监督】
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学生
第二十条 【学生入学】
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一条 【学生权利】
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【学生义务】
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【学籍管理】
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【学生评价】
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探索小学生基础素养综合评估的内容与形式,形成科学、规范的评估体系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五条 【学生资助】
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四章 教职工
第二十六条 【教职工组成】
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二十七条 【人事制度】
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、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【教职工考核】
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第二十九条 【教职工权利】
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三十条 【教职工义务】
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一条 【教职工待遇】
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二条 【育人体系】
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【家长委员会】
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学校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,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第三十四条 【社区参与】
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,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,加强学校安全管理、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,改善学校周边环境。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场地。
第三十五条 【校友会】
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三十六条 【对外合作交流】
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七条 【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】
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95万元。
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第三十八条 【资产保护】
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【财务管理制度】
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条 【学校收费】
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【社会捐赠】
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、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【制度体系建设】
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四十三条 【法制统一原则】
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四条 【章程修订原则】
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【章程解释】
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2015年5月
上海市青浦区逸夫小学章程
序言
学校创办于一九九六年九月,是上海市小班化试点学校之一,地处盈浦街道辖区。
在近20年的办学实践中,学校努力践行“为每个孩子奠定成功的起点”的教育理念,确立“规范、优质、特色”的发展目标,完善“学科相融,艺术见长”的课程计划,打造“以艺辅德、以艺促智、以艺健体”的艺术品牌,培育“诵读养性,润泽童心”的经典诵读特色,构建“以爱育爱,点亮童心”的校园文化,不断推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学校相继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、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、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示范校、上海市校园文化环境建设示范校、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、青浦区新优质学校、青浦区教育科研先进集体、青浦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、青浦区绿色学校等荣誉称号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【制定目的与依据】
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落实教育改革发展纲要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促进学校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【学校名称与地址】
学校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逸夫小学;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Yifu School;住所地址为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路230号。
第三条 【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】
学校由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学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。
第四条 【招生对象与规模】
学校面向区教育局划分的区域招生,招生对象为学区内的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青浦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第五条 【办学宗旨与使命】
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;坚持“为每个孩子奠定成功的起点”的办学理念,从“立德树人”的教育根本任务出发,以深化教育改革为契机,努力创建规范、优质、特色的学校。
学校坚持“身心健康、品行优良、基础扎实、艺术见长”的学生培养目标,为学生的未来成长打下扎实的基础,促进学生在德育、智育、体育、美育等方面全面健康发展。
第六条 【学校发展目标】
学校致力于构建先进的办学理念,完善精良的办学设施,培育优秀的教师团队,打造鲜明的办学特色,培养现代的学生素养,努力使学校成为“精神文明的窗口学校”、“科学管理的示范学校”、“绿色质量的优质学校”、“艺术见长的特色学校”。
第七条 【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】
学校以学生成长为基点,以“爱心、童心”为基础,着力建设“爱心育人,点亮童心”为核心的学校文化。即:
爱心育人,倡导教师奉献爱心、传递爱心,使校园充满爱心;教师以爱的情感、爱的行为、爱的能力和爱的艺术启迪学生美好的心灵;始终把爱当作教育的生命,以爱心保护学生的个性,用心灵耕耘心灵,用情感播种情感,用人格塑造人格,努力构建学校“爱的文化”。
点亮童心:树立正确的儿童教育观,以儿童自然天性为起点,让儿童在校园中拥有一份游戏玩耍、一份好奇探究、一份遥想憧憬、一份专注执着和一份同伴同乐,点亮童心,让每一位孩子拥有一个快乐的童年。
在办学过程中,始终把艺术教育作为办学特色,寻找艺术教育新的增长点,努力以艺术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用艺术教育打造学校的教育品牌。
同时,学校以“诵读养性,润泽童心”为重点课题,着力小学生经典诵读课程建设、实施与评价的实践研究,为处在黄金时期和人格养成关键时期的孩子们打下做人的底子,让学生终身受益,形成学校新的办学亮点。
校训:诚实 勤勉 责任
校风:自主 和谐 创新
教风:求实 求精 求新
学风:多看 多思 多问
第八条 【学校标识】
1、校徽:
整个校徽设计,从内容、形式以及色彩搭配上,充分体现学校所追求的师生互动共存,创建阳光气息和生命活力的育人环境,展示了学校尊重、关爱、发展、育人的核心精神。
2、校歌:
《乐土》:歌词:晨曦的微光,小鸟布谷;校舍里的身影,匆匆绿绿;书桌边的我们长大的幸福,舞动中的我们活泼自如;辛勤的园丁,播种的乐土;春秋的更迭,收获的归属。我们并肩同行。逸小每一片绿,逸小每一抹笑,桃李和春风,意气飞扬。逸小每一双手,逸小每一颗心,携手共续,沉甸甸厚望。
3、校刊:《满天星》
寓意着孩子们犹如无数玲珑细致、洁白无瑕的花儿在美丽温馨的校园内快乐幸福地开放着,他们是如此的清纯致远、温暖动人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第九条 【校长负责制】
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。
第十条 【校长职权】
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(一)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,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(二)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,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(四)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校本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(五)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的拨款、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等,合理安排使用。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或辞退。
(七)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一条 【校务会议】
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,由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,做到依法决策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。学校重大问题包括:
(一)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;
(二)制订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;
(三)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;
(四)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;
(五)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;
(六)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;
(七)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;
(八)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;
(九)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;
(十)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;
(十一)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;
(十二)招生工作;
(十三)因公出国(境)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;
(十四)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十二条 【校务委员会】
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建立由教师、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,参与制定、审议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、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【党团组织】
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。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,充分发挥工会、教职工(代表)大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。
学校基层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,还须承担好下列任务:
(一)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协调、检查、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。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,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保证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。
(二)对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期工作计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、政策、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,参与决策,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。
(三)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四条 【工会与教代会制度】
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;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。
第十五条 【内部管理机构】
学校设置党支部、校长室、教导处、教科室、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六条 【教育教学管理】
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;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,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(五)坚持以教学为中心,凸显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和学业检测方式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学生的学习基础素养及学科基础素养。
(六)加强教学常规管理,积极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机制,认真抓好备课、课堂教学、批改作业、课外辅导、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。
(七)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,全面落实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,认真做好 “三课两操两活动”工作,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,增强学生体质。同时组织好春季小运动会,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。
(八)抓好艺术教育,上好音乐、美术课,并利用校内外社团活动,对学生进行艺术教育,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。
第十七条 【信息公开】
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公开信息坚持公平、公正、便民的原则,体现及时、准确、规范的要求,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,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:
1、学校基本情况,包括历史沿革、办学性质、办学地点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基本条件、机构职能、联系方式等;
2、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;
3、学校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;
4、学校招生的计划、范围、对象,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;
5、学校收费的类别、项目、标准、依据、范围、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;
6、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;
7、学校教职工招聘、职称评聘、职务晋升、评优的条件、程序、结果,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,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;
8、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、基本建设与维修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;
9、学校经费收支情况,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;
10、学生用餐、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,自然灾害、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;
11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。
第十八条 【校内维权】
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,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
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第十九条 【管理监督】
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学生
第二十条 【学生入学】
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一条 【学生权利】
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【学生义务】
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;
(二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三条 【学籍管理】
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【学生评价】
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探索小学生基础素养综合评估的内容与形式,形成科学、规范的评估体系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五条 【学生资助】
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第四章 教职工
第二十六条 【教职工组成】
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二十七条 【人事制度】
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、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第二十八条 【教职工考核】
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第二十九条 【教职工权利】
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三十条 【教职工义务】
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第三十一条 【教职工待遇】
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第三十二条 【育人体系】
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
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
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【家长委员会】
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学校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,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第三十四条 【社区参与】
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,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,加强学校安全管理、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,改善学校周边环境。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场地。
第三十五条 【校友会】
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第三十六条 【对外合作交流】
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七条 【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】
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95万元。
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第三十八条 【资产保护】
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第三十九条 【财务管理制度】
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第四十条 【学校收费】
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【社会捐赠】
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、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【制度体系建设】
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第四十三条 【法制统一原则】
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第四十四条 【章程修订原则】
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,校务会议通过,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【章程解释】
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。
2015年5月